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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字號的知識

到底身分證字號怎麼來的?

其中大有學問。比如有許多民眾誤認,身分證字號最前面的英文字母為出生地,事實並非如此。

中華民國的“國民身分證”,一共有十個字:第一個字為「大寫英文字母」(以下簡稱『英文字母』)」,緊接著的,是九個「阿拉伯數字」(以下簡稱『數字』);

第一個字的每個英文字母,各自代表一個縣市(特定)、並有一個『代碼』(固定的數字),而最末一個字(數字),俗稱為“檢查號碼”(或“ 檢查碼”),至於中間的第二個數字到第第九個數字,則是「流水號」。

身分證字號的第一個字(字母),代表縣市簡碼

如: 

A 台北市 
B 台中市 
C 基隆市 
D 台南市 
E 高雄市 
F 台北縣 
G 宜蘭縣 
H 桃園縣 
J 新竹縣 
K 苗栗縣 
L 台中縣 
M 南投縣 
N 彰化縣 
P 雲林縣 
Q 嘉義縣 
R 台南縣 
S 高雄縣 
T 屏東縣 
U 花蓮縣 
V 台東縣 
W 金門縣
X 澎湖縣 
Y 陽明山 
Z 連江縣 
I 嘉義市 
O 新竹市

第二個字( 數字 )代表性別,也就是說,數字“ 1 ”為男性,“ 2 ”為女性【 按:性別沒有“ 3 ” 】;另外,身分證字號的字母,也和出生地無關。

大約打從民國54年起,由內政部開始配賦身分證字號【按:在民國54年以前,尚無所謂的“身分證字號”】。

最初呢,只配賦前面的九個字(缺第十個字),換言之,民國54年那時,只要是已經申報戶籍的,每個人都有一組專屬的身分證字號(九個字);到了民國57年時,內政部又在身分證字號上“加料”:增加了第十個字,這也就是俗稱的“檢查號碼”。

從此以候,身分證字號共計有十個字 ,算是完整了!

而從民國60年起,初生嬰兒全面配賦身分證字號。

因此,民國59年以前出生的民眾,其英文字號,是依據當時個人的戶籍地而定( 與籍貫無關聯 );至於民國60年以後出生者,於一申報出生登記時,就有身分證字號,則是根據申報戶口時,在那一個縣市戶政事務所,來決定英文字碼

例如父母親籍貫是台北市、戶籍地在台中縣,而孩子在台北市出生,為孩子申報戶口時,那麼這孩子的身分證英文字號,一定是“ L ”( 與籍貫無關 ),假設父、母親戶籍不在同一地,母親戶籍設在台中市,而把孩子的出生戶口,申報在在母親這邊,
那麼這孩子的身分證英文字號,則變成是“ B 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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